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 王明賢 即抗告人上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非訟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鍾錦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