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2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211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告 曾文峰
洪玉鳳 曾夢婷 曾孟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曾夢婷、曾孟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曾居萬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曾文峰、洪玉鳳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曾夢婷、曾孟凡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居萬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曾文峰、洪玉鳳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惠如附表:
┌─┬─────┬───────────────────────┬────────────────────┐│編│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計算之期間及利率(民國)│計算之期間及利率(民國)│├─┼─────┼───────────────────────┼────────────────────┤│1│6,335元│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7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自107年2月1日起至107年7月26日止,按週年││││分之1.15計算;自107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利率百分之0.115計算;自107年7月27日起至││││年利率百分之4.16計算。│107年7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16計│││││算;自10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832計算。│├─┼─────┼───────────────────────┼────────────────────┤│2│6,655元│同上│同上│├─┼─────┼───────────────────────┼────────────────────┤│3│1,498元│同上│同上│├─┼─────┼───────────────────────┼────────────────────┤│4│1,124元│同上│同上│├─┼─────┼───────────────────────┼────────────────────┤│5│1,494元│同上│同上│├─┼─────┼───────────────────────┼────────────────────┤│6│1,494元│同上│同上│├─┼─────┼───────────────────────┼────────────────────┤│7│6,062元│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7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自107年2月1日起至107年7月26日止,按週年││││分之1.15計算;自107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利率百分之0.115計算;自107年7月27日起至1││││年利率百分之5.536計算。│07年7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536計│││││算;自10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072計算。│├─┼─────┼───────────────────────┼────────────────────┤│8│6,445元│同上│同上│├─┴─────┴───────────────────────┴────────────────────┤│8筆合計31,1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