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精捷科技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逄培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民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萬3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3萬46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