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五號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連士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