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63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游惠銘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4之4樓
居臺北市○○區○○路○○○號(戶)
郭志賢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59,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