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63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游惠銘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4之4樓
           居臺北市○○區○○路○○○號(戶)
       郭志賢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59,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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