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湖簡字第1216號
原 告 陳良釗
高秀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 律師
被 告 關玉玲
關世傑
關玉蓮
關世文
關世榮
關世忠
關雎
關玉梅
李幼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共同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因系爭不動產均坐落於臺
北市南港區,依上開規定,應專屬本院管轄。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陳良釗於民國64年間,將系爭不動產應有部
分3分之1為訴外人 關吉良 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合
稱系爭抵押權)並完成登記。因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分別
已於80年5月1日、80年5月2日罹於時效,關吉良於消滅
時效完成後5年間,亦未實行系爭抵押權。嗣原告高秀絨於
105年4月20日依買賣關係取得附表編號二所示建物全部所
有權。系爭抵押權應已消滅。而系爭抵押權登記致原告就系
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受有妨礙,原告應得請求塗銷。又關吉良
於96年7月5日死亡,被告為關吉良之繼承人,應有辦理繼
承登記後,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名義之義務。惟被告遲未辦
理,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於辦理繼
承登記後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抵押
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陳述。
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
使時起算,民法第125條、第12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
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以抵押權擔保
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
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因繼承
、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
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
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80條、第759條亦有規定。本
件原告為系爭不動產所有人,原告陳良釗於64年6月7日設
定系爭抵押權予關吉良並完成登記,其擔保債權約定清償日
期分別為65年5月1日、65年5月2日,又關吉良已於96年
7月5日去世,被告為關吉良之繼承人等情,有系爭不動產
登記第一類謄本、關吉良戶籍謄本(除戶部分)、繼承系統
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頁、第18頁、第19頁),復經本
院閱系爭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有關資料核閱無訛(見本院
卷第28頁至第41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而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
前段,應視為自認。依上說明,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
分別於65年5月1日、65年5月2日清償期屆至而可得行使
,則該擔保債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分別於80年5月1日、80
年5月2日完成,系爭抵押權則分別於85年5月1日、85年
5月2日因擔保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未行使而告消滅
。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則其登記繼續存續之狀態,自屬對
原告所有權之妨礙,原告主張被告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系
爭抵押權登記,自為有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
段規定,請求被告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並依職權
確定被告應共同負擔之訴訟費用額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美韻
附表:
┌──┬─────────┬───────────────────┐
│編號│不動產明細│抵押權設定明細│
├──┼─────────┼───────────────────┤
│一│臺北市○○區○○段│登記次序:0000-000│
││三小段00000-000建│收件年期:64年│
││號建物│字號:南港字第040790號│
│││登記原因:設定│
│││登記日期:64年6月7日│
│││權利人:關吉良│
│││擔保債權總金額:債權額新臺幣50,000元│
│││債權額比例:全部│
│││存續期間:自64年5月2日至65年5月1日│
│││清償日期:65年5月1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良釗│
│││設定權利範圍:共有權全部│
│││設定義務人:陳良釗│
├──┼─────────┼───────────────────┤
│二│臺北市○○區○○段│登記次序:0000-000│
││三小段00000-000建│收件年期:64年│
││號建物│字號:南港字第040780號│
│││登記原因:設定│
│││登記日期:64年6月7日│
│││權利人:關吉良│
│││擔保債權總金額:債權額新臺幣50,000元│
│││債權額比例:全部│
│││存續期間:自64年5月2日至65年5月1日│
│││清償日期:65年5月2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共有權全部│
│││設定義務人:陳良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