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557號
原 告 張雅茜
被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林國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杰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557號
原 告 張雅茜
被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林國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杰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