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文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文忠犯詐欺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羅文忠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許文碩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附表】:受刑人羅文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共6罪)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5日、108年5月7日、108年5月11日、108年5月16日、108年5月17日、108年5月18日108年5月8日至同年6月13日108年5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355等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355等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355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26日109年8月26日109年8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31日109年12月31日109年12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7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7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78號附表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0執更2030)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4月(共6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10罪)犯罪日期108年5月27日、108年5月29日108年5月5日、108年5月17日、108年5月18日、108年5月25日、108年5月28日、108年5月30日108年5月9日~108年5月10日、108年5月9日、108年5月13日、108年5月16日、108年5月19日、108年5月22日、108年5月28日、108年5月30日、108年5月31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355等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等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26日110年12月14日110年1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31日111年1月6日111年1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7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4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47號附表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0執更2030)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共9罪)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18日、108年5月19日、108年5月19日、108年5月20日、108年5月23日、108年5月24日、108年5月26日、108年5月29日、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21日108年5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等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等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14日110年12月14日110年1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6日111年1月6日111年1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4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4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47號編號10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