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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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聲減字第480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等罪,經本院96年訴字第2400號判決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有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搶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惠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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