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145號原告 戴大 為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元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2,2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8,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萬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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