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30號原告 陳亮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柏青 、滕○○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本件原告起訴,僅於民事起訴狀內記載被告張柏青以外之其餘被告為滕○○,未表明該被告之真實姓名等年籍資料,且未提出被告張柏青及滕○○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致不能確定該等被告當事人能力有無欠缺及原告起訴狀記載該等被告之住居所是否真正,無法送達文書,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應補正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芳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