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更一字第2號原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 訴訟代理人 陳昭隆 律師
王上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蔡錫津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然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詳本院卷第51頁)具狀擴張本件最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元,依法應補正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2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萬2000元,扣除原告起訴繳納36萬4000元,尚應補繳129萬8000元。 爰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