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6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許琳玲 被告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家維 被告 洪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臺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