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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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四O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約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五七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件中扣案之安非他命重約O.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同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家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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