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九四號
聲請人鋼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三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淑芬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楊美慧~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九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鋼誠實業有限公司林│華南商業銀行 楊梅分 │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貳拾萬元│HB二四九八二七││││ 松三 │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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