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948號
原   告 甲○○
            號
被   告 乙○○  未載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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