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34號

聲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相對人 古李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

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現設籍桃園○○○○○○○○○,

無法有效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事實,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確實設籍於桃園○○○○○○

○○○,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本件聲請人亦不

知相對人可為其他送達之處所,顯然聲請人無法將債權讓

與之事實合法通知相對人,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

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

,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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