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26號上訴人 趙俊雄
卓坤山 游秀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進居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日本院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簡上字第3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趙俊雄、卓坤山、游秀真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419,182元、200,000元、200,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趙俊雄)、3,150元(卓坤山)、3,150元(游秀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文嵐
法官郭文通
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蔣禪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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