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簡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322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趙姿雯

趙宣惠

趙尉志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趙家宏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 律師

上訴人即

原告 趙俊雄

卓坤山

游秀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趙家宏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黃進居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 律師

劉興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29,1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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