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322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趙姿雯
趙尉志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趙家宏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 律師
上訴人即
原告 趙俊雄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趙家宏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黃進居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 律師
劉興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29,1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