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呂其倡 被告 林佳 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1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陳姿樺法官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