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0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蘇得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貞伶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因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