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3191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志中選任辯護人張金盛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志中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貳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志中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9年9月10日執行羈押,於99年12月9日延長羈押,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2月1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祐治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月蓉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