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三四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0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宜玲~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0二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文苔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九十年八月五日│伍仟伍佰伍拾貳元│PQ八一八六四六││││ 詹子文 │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