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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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一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於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七日上午十時許,打電話至台北市○○○路○○○號甲○○○有限公司(下稱宏基公司)恐嚇稱:「你們公司要給我新台幣(下同)四十萬元,若不給的話,我就要以塑膠炸彈炸你們公司,並拿槍到你們公司,逢人即開槍」等語,致公司員工心生畏怖,而由該公司專員室主任 胡成 與其在電話中討價還價為三十萬元,並約定胡成於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將三十萬元放置於台北市○○○路○段○○○號九樓電梯旁之消防箱上,乙○○前往取款時,當場為警逮捕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於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七日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恐嚇取財未遂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李莉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