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1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陳維祥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1年度偵緝字第1422、1527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維祥,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3日收受本案判決,並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1年12月12日,依法提起刑事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經本院函請補正,並於102年1月11日寄存送達被告,惟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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