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659號聲請人 詹嘉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建昌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票據號碼CH799628之本票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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