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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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錦 隆選任辯護人 林世祿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5月31日108年度簡字第53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261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 賴錦隆 上訴意旨略以:我承認有講「看妳老師」跟「你是流氓嗎」這2句話,但「看妳老師」是對我老婆說的,「你是流氓嗎」則只是疑問句,不是要罵人,我不認罪。辯護意旨則略以:被告說「看你老師」時,已由其妻推著往回走,非當面對著告訴人 陳俊 宏說,有可能是自言自語發洩情緒,也可能是因其妻催促回家,才不耐煩而罵其妻,而「你流氓嗎」是問句,實非侮辱文句,縱認定被告有罪,考量被告為初犯,原審量刑實屬過重,請求撤銷原判決。
三、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下午5時50分許,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彰化縣○○鄉○○路○段○○巷○○號門口前,與告訴人發生言語衝突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本案之案發過程,業經案發現場設置之監視器錄下,經本院當庭勘驗錄影檔案(簡上卷第107至109頁),並將重要畫面擷取列印(簡上卷第71至75頁),勘驗結果如下:
┌─────────────────────────────┐│檔案名稱:C-00000000000000││案發時間:2018年10月30日17時49分36秒至17時51分3秒│├─────────────────────────────┤│賴錦隆:大哥,偉大,很偉大。(賴錦隆伸出手對 陳俊宏 比讚)││(賴錦隆之妻 陳碧玉 以手撥賴錦隆之手臂1下,賴錦隆甩開)││(陳俊宏之兒、妻先後由小客車下車,陳俊宏一邊說進去,一邊將││小孩抱進屋內)││賴錦隆:你等一下,你老是給我檢舉,你...偉大,大哥不能動。││(賴錦隆伸出手對陳俊宏比讚,站在賴錦隆旁邊之陳碧玉││試圖阻止賴錦隆)││陳俊宏:來,你叫警察,快去。││賴錦隆:警察我的...。││陳俊宏:你的朋友?警察你的朋友是不是?(陳俊宏以手指向賴錦││隆)││賴錦隆:阿你流氓嗎?(賴錦隆以手指向陳俊宏)【17:50:07】││陳碧玉:不要理他,你給他注意啦。(陳碧玉以左手撥開賴錦隆指││向陳俊宏之手)││陳俊宏:好,來。喝酒比較大聲是不是?(陳俊宏持續以手指向賴││錦隆)││賴錦隆:我沒有大聲。││陳俊宏:你講話我們有照(拍攝)喔,我叫警察來。(陳俊宏持續││以手指向賴錦隆)││賴錦隆:來啊、叫啊。我現在在這個位置等你。(賴錦隆邊說邊以││右手指向陳俊宏)幹你老師勒,我等你。(賴錦隆轉身走││開,邊走邊說)【17:50:20】││陳碧玉:好,來啦,趕走。(陳碧玉將賴錦隆推走,隨後賴錦隆之││子 賴建學 將賴錦隆帶離畫面)││陳俊宏之妻:你不要去跟他那個喔,你不要再跟他...回來,回來││喔,進來。(此時陳俊宏往住處外面走去)││陳俊宏:你給我罵(ㄍㄧㄠ)是不是?蛤?(陳俊宏以左手指向賴││錦隆)││陳碧玉:怎樣,你是在大聲什麼?││陳俊宏:你給我罵(ㄍㄧㄠ)我給你錄起來了喔,我跟你講喔。(││陳俊宏伸手指向賴錦隆)││(賴錦隆從畫面左方出現,與陳俊宏互相大聲咆嘯,聽不清楚內容││,隨後賴建學也從畫面左方出現,站在賴錦隆、陳俊宏中間)││賴建學:你不要在這了好不好。(賴建學以雙手推開賴錦隆、陳俊││宏,阻止雙方接近)││賴建學:去叫警察、去叫警察。(賴建學以右手朝陳俊宏住處指去││)││賴錦隆:你流氓是不是?(賴錦隆走向陳俊宏,邊說邊以右手指向││陳俊宏)【17:50:51】││(賴建學以雙手抱住賴錦隆,再將賴錦隆推開)││賴建學:不要再跟他...。││陳俊宏:沒關係,來法院我走。(說完陳俊宏走回住處)││陳碧玉:不要理他啦,喔!││賴錦隆:你...(聽不清楚)了啦。││陳俊宏:我...(聽不清楚)我馬上來。(陳俊宏從住處折返往外││走)││賴錦隆:...(聽不清楚)。│└─────────────────────────────┘
(二)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於案發時說的是「看你老師」,且當時被告已由其妻推著往回走,非當面對著告訴人說,可能是自言自語發洩情緒,也可能對其妻說的云云。惟依本院上開勘驗結果,被告案發時說的確實是「幹你老師」,而非「看你老師」。再觀被告與告訴人之言語衝突過程,於告訴人表示要叫警察來後,被告先以右手指向告訴人說:「來啊、叫啊,我現在在這個位置等你」,接著馬上說出:「幹你老師勒,我等你」,此時被告雖同時有轉身之動作,但上開兩句話中間並無明顯停頓或語氣落差,顯然被告說「幹你老師」這句話之對象,與前一句話之對象相同,均為告訴人。則被告確有對告訴人說「幹你老師」之事實,應可認定,被告及其辯護人之上開辯詞,均屬無稽。
(三)被告及其辯護人復辯稱:被告說告訴人「流氓」是用疑問句,而非肯定語氣,故非侮辱文句云云。依本院上開勘驗結果,被告於整個案發過程中,曾兩度提到「流氓」這個詞,分別係於監視器時間【17:50:07】時,被告以手指向告訴人說:「阿你流氓嗎?」,又於監視器時間【17:50:
51】時,被告走向告訴人,邊說邊以右手指向告訴人說:
「你流氓是不是?」。而觀被告與告訴人之言語衝突過程,可知是在告訴人出言質疑警察是否為被告之朋友,及提到整個過程都有錄起來之後,被告即兩度用手指著告訴人,並以挑釁語氣說出上開兩句話,明顯已非單純疑問,而是指責、謾罵。則被告確有說告訴人是「流氓」之事實,當可認定,被告及其辯護人之上開辯詞,亦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確有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案發現場,以「幹你老師」、「流氓」等粗鄙而足使人受辱之言詞侮辱告訴人,而貶損告訴人之人格,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法定刑度,即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五、本案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另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係居住在同一街道之住戶,距離相近,宜省思古諺「遠親不如近鄰」,故鄰居間難免偶有打擾,應理直氣和,婉轉曉諭,理性處理,否則言語衝突後更易引發肢體衝突,過患猶大,詎被告竟侵門踏戶,大聲干擾,又口出惡言,實屬不當,且犯後仍無意理性與告訴人和解,否認犯行,足認犯後態度不佳,復兼衡其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已婚,子女已成年,從事鐵工小型加工廠,月收入約新臺幣4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及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據以論罪科刑,判處被告拘役45日,復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洵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飾詞否認犯行,難認有據,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向告訴人表示歉意(簡上卷第114頁),自難認被告對其犯行確已深自反省,則其犯後態度顯無任何改變,是綜合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本院認無再予從輕量刑之必要。從而,被告請求撤銷原判決,為無罪之判決或從輕量刑,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嘉宏、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陳怡潔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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