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投交簡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投交簡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三三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七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在南投縣名間鄉「松柏嶺」某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已因飲用酒類而使注意判斷能力及反應能力降低,且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駕駛車牌號碼000—五七二號重型機車上路,沿南投縣○○鄉○○路○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嗣於同日凌晨一時零八分許,途經南投縣○○鄉○段埔中巷口前,因不勝酒力致駕駛控力失當,不慎失控自行摔倒而受傷,經警據報將甲○○送往南基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醫療合作醫院就診,並於同日凌晨三時零一分許對甲○○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零點九九毫克,嗣甲○○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以其兄吳霧山名義應訊,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九十七年六月十日刑紋字第0九七00八五九0四號函及所附指紋卡後,始查悉上情及上開甲○○冒名義應訊(甲○○涉犯偽造文書部分,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投刑簡字第四九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
錄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同心圓測試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乙份及現場蒐證照片六幀等附卷可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㈡本件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時,未報明肇事人姓名,嗣
經員警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固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一紙附於警卷內可參。然被告所涉公共危險罪部分,並未在有權偵查犯罪之司法警察機關發覺其為犯罪人前自首犯罪,而係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員警據報後至南基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醫療合作醫院,經對被告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零點九九毫克,而認其涉犯公共危險罪嫌,並非被告主動向到場員警陳述酒後駕車之情事,要與自首之要件核未相符,附此敘明。
㈢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
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情形,因之本件應構成累犯云云;惟查:被告前於九十四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入監執行後,同年十一月十八日經檢察官准許分三期易科罰金,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繳交第一期罰金後出監,嗣後未依期限繳交罰金,經通緝後,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四日緝獲到案,並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繳交餘款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復經本院調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執緝字第二九四號執行卷宗,基此,被告因上開詐欺案件,係在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始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九十七年六月七日凌晨三時零一分許,核與累犯構成要件有誤,被告不得論以累犯,故聲請人認被告係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之罪係屬累犯,恐有誤會,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前有詐欺前科之素行(參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其飲用酒類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
安全,惡性非輕,惟經警對被告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後,測得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零點九九毫克,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㈡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具體敘述上訴理由及須附書狀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拘或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