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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