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即 陳其敬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10萬7,6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萬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馮澤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