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嘉豪選任辯護人侯傑中律師被告范峰松
蔡宥緯 張博棻 蔡明富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家慶 律師被告 鄭詠田
王廷耀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九一六五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七一、七六五五、七七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嘉豪、范峰松、蔡宥緯、張博棻、蔡明富、鄭詠田、王廷耀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蘇嘉豪、范峰松、蔡宥緯、張博棻、蔡明富、鄭詠田、王廷耀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詐欺罪之嫌疑重大,且其等所犯之詐欺案件不只一件,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九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於九十九年七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九年九月九日起均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顧正德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