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親字第87號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甲○○、丙○○與被告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非被告乙○○之親生父母親,係原告將被告抱回扶養,並至戶政機關將被告申報為自己之親生女,然兩造實際上並無親子血緣關係存在,已至地檢署自首,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等語。被告則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99年8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並斟酌兩造之生態環境與家庭動力關係,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是否為被告之父母,對於原告之權利義務有所影響,亦即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因此而有受侵害之危險,因原告確非被告之父母,原告自有提起確認其與被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除去其私法上地位不安之狀態,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以原告依上開規定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洵屬合法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訴請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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