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94年4月2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5年2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5年8月13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珮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