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2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於民國93年5月3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5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6年3月23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珮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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