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除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除字第4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85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8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97年度審除字第4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易達聯運股份│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00│12,915元│96年7月15日│AV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四維│││││││││分行││││││├──┼──────┼─────┼──────┼────────┼───────┼──────┼───┤│002│龍偉通運有限│華僑商業銀│000000000000│2,121元│96年8月2日│KF0000000││││公司│行四維分行│52│││││├──┼──────┼─────┼──────┼────────┼───────┼──────┼───┤│003│得利報關企業│板信商業銀│000000000000│2,329元│96年8月3日│LM0000000││││有限公司│行苓雅分行│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