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7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新興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間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595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