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6721號債權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本票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16721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6年9月20日│100,000元│96年10月10日│WG0000000│├──┼─────────┼───────────┼──────────┼───────────┤│002│96年9月20日│200,000元│96年11月10日│WG0000000│├──┼─────────┼───────────┼──────────┼───────────┤│003│96年9月20日│200,000元│96年12月10日│WG0000000│├──┼─────────┼───────────┼──────────┼───────────┤│004│96年9月20日│100,000元│97年1月10日│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