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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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1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法官黃齡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洪年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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