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曾於民國95年間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協商條件為月付新台幣(下同)22,962元,惟聲請人月收入僅有22,000元,不足支付上開應付款,該債務協商並未考量聲請人收入及支出情況,致聲請人僅能以借貸支付協商金額,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協議書、前置協商收入切結書、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證明文件等件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7年9月23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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