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5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壹台(含IC板壹片)、新台幣肆仟玖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計有1台(含IC板1片)、新臺幣4970元分別為被告乙○○所有供犯罪所用與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時供陳明確,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2人因前揭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686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為憑,依首揭規定,該扣案物品得由法院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佳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