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58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紘鋐營造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貴 皇債務人 洪千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玖佰 肆拾肆萬壹仟貳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紘鋐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起,邀同另債務人 黃貴皇 、洪千雲為連帶保証人陸續向聲明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80萬元、120萬元、
420萬元、180萬元,共計新臺幣1,000萬元,約定至10
3年10月9日及104年1月23日按月平均繳納本息,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6條第1款第1項或第7條第1款第
1項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等簽立之授信契約書為憑。
(二)詎債務人紘鋐營造有限公司自103年8月9日到期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聲明人屢經催討,迄未清償,是依據授信契約書第6條第1款第1項及第7條第1款第1項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明人本金新臺幣9,441,24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25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序號│││││方式│├──┼─────┼────────┼──────┼──────┼───────┤│001│新臺幣│洪千雲、黃貴皇、│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3.45%│││0000000元│紘鋐營造有限公司│8月23日起│││├──┼─────┼────────┼──────┼──────┼───────┤│002│新臺幣│洪千雲、黃貴皇、│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3.34%│││0000000元│紘鋐營造有限公司│8月9日起│││├──┼─────┼────────┼──────┼──────┼───────┤│003│新臺幣│洪千雲、黃貴皇、│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3.55%│││0000000元│紘鋐營造有限公司│8月23日起│││├──┼─────┼────────┼──────┼──────┼───────┤│004│新臺幣│洪千雲、黃貴皇、│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3.40%│││0000000元│紘鋐營造有限公司│8月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千雲、黃貴│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0000000元│皇、紘鋐營造│9月23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有限公司│││,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洪千雲、黃貴│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同上│││0000000元│皇、紘鋐營造│9月9日起││││││有限公司││││├──┼─────┼──────┼──────┼──────┼─────────┤│003│新臺幣│洪千雲、黃貴│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同上│││0000000元│皇、紘鋐營造│9月23日起││││││有限公司││││├──┼─────┼──────┼──────┼──────┼─────────┤│004│新臺幣│洪千雲、黃貴│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同上│││0000000元│皇、紘鋐營造│9月9日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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