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余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7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