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余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7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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