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錢裕方
余美玲前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程高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505、7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錢裕方、余美玲均自民國壹佰年陸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錢裕方、余美玲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等罪嫌重大,且有共犯未到案,恐有勾串之虞,又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被告等均無固定住居所、職業,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自民國
100年3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被告2人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0年6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林正忠法官林韋岑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