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蕭櫻芳
蕭玉芳 蕭文輝 蕭文生 蕭玉玲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蕭邱圓珍 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 律師被告 顏世雄
恆昇興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明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楊智守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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