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建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建字第147號
原告超越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第1項聲明請求新台幣(下同)4,089,045元之裁判費41,491元,惟原告第2項聲明另訴請確認被告持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面額2,925,000元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7,014,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49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1,491元,尚欠29,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