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拍字第388號聲請人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丙○○(即原設定義務人)於民國93年3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同日起至123年3月2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而經翌日登記在案,丙○○旋於同年4月1日向伊借款60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丙○○自97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91萬4,20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相對人業於98年3月24日因買賣而取得上開不動產所有權,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同意書、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等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桂大永附表:
┌──────────────────────────────────────┐│土地標示98年度拍字第388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臺北市│北投區│行義│二│405│建│1841.08│195/10,000│甲○○│├──┼───┼───┼──┼──┼──┼──┼────┼─────┼────┤│2│臺北市│北投區│行義│二│406│建│48.22│195/10,000│甲○○│└──┴───┴───┴──┴──┴──┴──┴────┴─────┴────┘┌──────────────────────────────────────┐│建物標示98年度拍字第388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所有權人││││││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範圍│││││││及房屋層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20380│臺北市北│臺北市北│鋼筋混凝土│第2層│陽臺│全部│甲○○││││投區行義│投區中山│造(7層)│116.63│11.11││││││段二小段│北路7段│││││││││405地號│219巷3││││││││││弄31號2││││││││││樓││││││├──┴───┴────┴────┴─────┴───┴───┴──┴────┤│共用部分:同小段20396建號**面積33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0/10,000│├──┬───┬────┬────┬─────┬───┬───┬──┬────┤│2│20393│臺北市北│臺北市北│鋼筋混凝土│地下層││1/4│甲○○││││投區行義│投區中山│造(7層)│235.23│││││││段二小段│北路7段│││││││││405地號│219巷3││││││││││弄17號地││││││││││下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