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93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債務人稱於民國97年8月向第三人乙○○借款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以清償車貸、債權人 洪文昌 之欠款及欠繳之牌照稅、罰鍰乙節,請說明欠繳牌照稅、罰鍰之金額?上開借款清償後餘額之用途?債務人與乙○○之關係。
⒉說明債務人之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紅利等)、97年度是否領有年終獎金,並提出97年度全部所得扣繳憑單影本。
⒊說明債務人之慶豐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中,關於保誠人壽保
險分別於97年7月10日、97年9月17日滙入750元、14,546元之原因。
⒋承上,說明債務人於97年8月8日轉帳331,000元之用途,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說明債務人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多筆營利所得之原因。
⒍說明債務人於何時出售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2270
股?出售價格若干?獲益若干?交易所得之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⒎承上,說明債務人自95年11月迄今之證券(如股票、期貨等)
交易情形、資金來源、獲利情形及交易所得之用途,並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債務人自95年11月迄今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證券交額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⒏說明本件若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是否願自行出售名佳利金屬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以清償債務?⒐說明債務人自95年11月迄今每月電話費及交通費各若干元?並提出相關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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