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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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06號
原   告  謝明佑
被   告  曾柏澤
訴訟代理人  曾紀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08年9月20日上午10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宣
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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