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06號原 告 謝明佑 被 告 曾柏澤 訴訟代理人 曾紀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08年9月20日上午10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宣示判決,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官陳思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