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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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告武德億農產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華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 律師被告 吳盈樟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人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6月18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請被告就107年6月至10
7年11月之月息1分利息、本金已足以全聯貨款清償完畢提出詳細說明及計算式。另被告抗辯原告自107年9月免除月息1分利息部分,如有其他證據請一併提出。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