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世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零肆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惠如